隨著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和保險理念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到保險所具有的分散風險、融通資金及補償損失等諸多功能與價值,并由此為自己及家人或是車輛、倉庫等重要財產購買人身與財產等相關的保險產品。但是隨著保險市場的繁榮,勢必也會帶來大量相應的糾紛。那么發生保險合同糾紛后,當事人究竟可以向何地人民法院請求管轄呢?
首先需要明確按照不同的標準,保險可以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等等分類。其中,最常見也是本文將予詳述地是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一般來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主要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醫療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主要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此兩類保險的條款,有著本質、原則及體系上的差異。
就訴訟管轄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該法條財產保險糾紛當事人可選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因為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于“標的物”的范疇,則根據該法條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不能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為了解決這一立法弊端,更好地適用法律和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保險合同糾紛管轄規定作了進一步地解讀。《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考慮到保險合同糾紛的實際情況,補充了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被保險人住所地等管轄法院,極大地豐富了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范圍,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有利于就地化解合同糾紛。
由此,關于保險合同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可做如下匯總。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被告所在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及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法律顧問簡介:
牛銘,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法律顧問,法學碩士,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山西廣播電視臺特約嘉賓,曾受聘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特邀廉政監督員、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反保險欺詐委員會委員及自律檢查組成員,具有銀行、證券等多項金融業從業資格,獲得中國人民銀行認證的反洗錢培訓合格證。牛銘律師先后就職于大型金融國企及律師事務所,擁有十余年的公司合規、風控及律師從業經驗,具有扎實的法律知識與豐富的實務能力,主要致力于金融、汽車、建設工程方向的法律服務,以及企業合規風控等方向的研究與實務。聯系電話(微信):15003469172,公司聯系電話:40000-36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