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將位于太原市萬柏林區長興北街XX號的機械設備、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火災保險。同日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并載明保險期間自2020年6月2日0時起至2021年6月1日24時止。2020年6月8日23時許,甲公司發生火災,火災燒毀了該公司全部辦公設備,以及投保的保險標的物。經鑒定,本次火災成因為甲公司機械設備維護保養不到位、違規堆放設備與原材料,以及辦公場所缺失消防設備等。甲乙雙方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發生合同糾紛。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對甲公司的建筑物和生產狀況進行現場考察,了解標的物出險的風險狀況,是乙保險公司評估合同利益,確定保險費率,以及決定是否承保所應當采用的基本方法。本案保險合同的簽訂與火災發生時間間隔較短,甲公司私搭建筑物、占用防火間距,違規堆放原材料、物品,以及公司內部消防設施設備缺失等情況不可能發生于上述期間,應當發生于本案保險合同簽訂之前。顯然,乙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前的現場考察中便應知曉上述情況,乙保險公司以甲公司沒有告知上述情況為由,主張其無須承擔保險責任的觀點,與法律規定不符,故不予采納。
三、律師分析
棄權和禁止反言是保險法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和基本要求。在保險實務中,棄權和禁止反言主要針對和適用于保險人。其中,棄權是指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享有合同解除權、拒付保險賠償金等權利,保險人放棄行使上述權利后,不能再向對方主張其放棄的權利,以保護合同相對方的保險信賴利益。實務中,棄權表現為保險人的消極不作為,放棄自己本可以行使的權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約定采取積極行動或行使某項權利,但保險人沒有做出相應的行為或行使某項權利的,視為合同相對方符合保險合同或者保險人的條件和要求,保險人不能再以相對方不符合保險合同的條件或要求為由,行使有關的合同權利。實務中,禁止反言表現為保險人的積極行為,保險人不能在事后進行反悔,并做出與事先積極作為相反的行為或提出與事先積極行為相反的要求。棄權與禁止反言的具體適用,需要依照保險合同糾紛具體情況再進行分析和確定。
四、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法律顧問簡介:
牛銘,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中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法律顧問,法學碩士,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山西廣播電視臺特約嘉賓,曾受聘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特邀廉政監督員、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反保險欺詐委員會委員及自律檢查組成員,具有銀行、證券等多項金融業從業資格,獲得中國人民銀行認證的反洗錢培訓合格證。牛銘律師先后就職于大型金融國企及律師事務所,擁有十余年的公司合規、風控及律師從業經驗,具有扎實的法律知識與豐富的實務能力,主要致力于金融、汽車、建設工程方向的法律服務,以及企業合規風控等方向的研究與實務。聯系電話(微信):15003469172,公司聯系電話:40000-36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