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的委托規定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于重新鑒定、鑒定用途、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鑒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摘自《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規定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
——摘自《司法鑒定程序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