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為其女于2015年6月購買了“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過了180天保險觀察期后,發生了重大疾病住院治療,出院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2016年7月保險公司出具了拒賠通知書。于是黃某申請仲裁,2016年10月24日某仲裁委托我所鑒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依據本保險合同條款、被保險人住院病歷、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本等有關資料進行分析、鑒定,鑒定意見為屬于保險責任,維護了被保險人的保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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